捷税宝服务协议

(适用于小微企业)

合同版本号:JSBFWXGD-2023-V1
合同编号:

感谢贵方使用捷税宝平台(“税宝”APP),一个为中小微企业专门提供一站式财税云服务的平台。捷稅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贵方与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或“我们”)签订。

本协议(含本协议之附件)有助于贵方了解服务方(包括服务方及其关联方,下同)为贵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贵方使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贵方仔细阅读(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贵方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贵方可通过本网站的在线客服或客服电话400 820 5330进行咨询,以便服务方为贵方解释和说明。各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贵方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贵方自身权益,建议贵方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贵方 服务方
名称/姓名 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
电子邮箱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1. 捷税宝平台,系由服务方开发的新一代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平台,是专为中小微企业研发的一款业财一体化的SaaS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包括客户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资金管理、风险提示等工具模块。

1.2. 捷税宝服务产品,系指服务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或其他服务产品,具体产品信息以服务方实时更新为准。

1.3. 小微企业,指服务方根据贵方要求为贵方或贵方指定方设立的小微企业,包括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服务型个体工商户,本协议及与“捷税宝”产品有关的协议中以及双方沟通中提及的“公司客户”、“公司ID”所称公司均指为贵方或贵方指定方设立的小微企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指之公司。

1.4. 贵方,指通过服务方捷税宝平台下单并向服务方购买本协议约定服务产品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或公司主体),贵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产品的购买方,可以贵方本人(仅限自然人主体)或者贵方指定的自然人作为投资人设立小微企业, 如贵方以指定的自然人为小微企业投资人(负责人)的,在小微企业设立前,贵方应将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性转让给小微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且贵方仍应作为债务方与小微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共同承担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1.5. 本服务协议签订时,服务方将预先为贵方或贵方指定方后续设立的小微企业配置一个“公司ID”作为服务编号,如果贵方要设立多个小微企业,则需要为每个小微企业单独购买一个“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并配置专用的一个公司ID。

1.6. 税务变化:指小微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为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小微企业设立首月时的税收征收方式,比如小微企业设立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后税务机关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等。

2. 捷稅宝服务产品

2.1.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

2.1.1.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即一站式财税云服务基础包套餐)作为捷稅宝平台的基础性产品,贵方购买“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是获得捷稅宝平台提供服务的前提。

2.1.2.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包括企业代理注册服务、年度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和捷税宝平台系统许可使用服务。

2.1.2.1. 企业代理注册服务,指对于首次使用“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客户,服务方为贵方提供小微企业代理注册服务,具体包括工商注册、税种核定。

2.1.2.2. 年度代理记账报税服务,指服务方通过云端为贵方设立的小微企业代理月度记账报税服务、月度发票管理服务(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年度汇算清缴服务和年度工商公示服务。

2.1.2.3. 捷税宝平台系统许可使用服务,指服务方许可贵方及贵方设立的小微企业使用捷税宝平台软件的服务,贵方可通过捷税宝平台系统查看服务进度,并使用小微企业客户管理模块、合同管理模块、人员管理模块、资金管理模块、发票管理模块、风险提示模块等软件系统功能。

2.2. 其他服务产品

除2.1条所述套餐标准服务外,客户存有其他服务需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注销服务等),需另行付费购买服务方的其他服务产品,具体服务标准以服务方告知价格为准。

3. 服务产品、期限和金额

3.1. 贵方购买本协议项下“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需支付给服务方的服务费总计人民币【 】元。具体订单情况如下:

订单号 公司ID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数量 服务期限 年度服务费(元) 套餐价格(元)
*月

3.2. 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均为列举式,未列举在订单中的任何服务,均不属于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贵方需另行付费购买其他服务产品。

3.3. 鉴于不同的企业对于具体服务的需求不同,“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提供给贵方的服务内容可能根据贵方实际需求有所减少,贵方对此确认且不据此要求服务方退费。

3.4. 贵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费全额支付至服务方统一收款账户,服务方银行账号如下:

户 名: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

账 号:310066865018800078920

3.5. 服务期限自贵方通过捷税宝平台购买“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并支付捷税宝平台系统所提示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开始,至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止。

4. 服务的确认与资料管理

4.1. 服务的接受与确认

4.1.1. 贵方确认,服务方通过捷税宝平台为贵方提供企业代理注册服务、年度代理记账报税服务,贵方应当按照捷税宝平台有关操作指引及时配合服务方完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应提供的设立资料、信息、在开具发票时按照捷税宝平台规则预存预付费用等。

4.1.2. 自服务方向贵方发送本协议第2.1.2条项下完工成果后,贵方应及时对每项交付成果做确认或者回复。如果贵方在收到交付的每项完工成果后2日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贵方已确认该项完工成果且视为服务方相应阶段服务已完成。

4.2. 小微企业资料管理

4.2.1. 服务方为贵方设立的小微企业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由贵司自行保管。服务过程中,如服务方出于服务需要临时使用前述企业资料,贵方应当给予及时充分配合,贵方拒不配合的,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且已收取费用不退还,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

4.2.2. 服务方在代理贵方设立小微企业过程中,涉及工商注册、税种核定等服务需要,可能会使用新设立小微企业的账号和密码进行测试,以确保贵方可以正常使用。小微企业设立完成后,服务方将会前述与账号和密码有关的介质、材料连同贵方的企业资料一并邮寄贵方,贵方在收到与密码有关的介质、材料或者通知后,应立即更改密码,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贵方自行承担。

4.2.3. 基于年度代理记账报税的需要,贵方委托服务方留存以下资料:

4.2.3.1. 发票资料:发票章、发票购买簿、金税盘、空白发票;

4.2.3.2. 报税资料:CA密码证书;

如贵方临时需要领用存放于服务方的前述资料,则应向服务方说明理由,提出临时领用申请并按服务方的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将资料归还服务方,贵方不归还的或单方解除委托的,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同时,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且已收取费用不退还,贵方还应按照合同总额的两倍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4.2.4. 服务方为贵方代理记账及报税产生的账本、报表等财税资料,服务方根据贵方要求或在该自然年度结束后交付贵方,服务方无义务保存贵方该等财税资料,如贵方不接收该等资料的,视为授权服务方可自行任意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

4.3. 捷税宝平台许可使用

4.3.1. 贵方登陆捷稅宝平台的账号与密码均由贵方设置与保管。通过贵方的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贵方做出。因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贵方自行承担。

4.3.2. 贵方应遵守捷税宝平台不定时发布或更新的使用规则,如有违反,服务方有权暂停服务,贵方拒不整改的,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且不退还任何费用。

5. 服务产品的更新和变更

5.1. 为提升服务体验或客观情形需要,出现下列情形的,服务方将对捷税宝服务产品或内容进行更新或变更:

5.1.1. 小微企业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为、税务变化引起的服务产品或内容更新或变更;

5.1.2. 捷税宝服务产品升级、捷税宝平台功能强化引起的服务产品或内容更新或变更;

5.1.3. 捷税宝新服务引起的服务产品或内容更新或变更等。

5.2. 贵方理解与确认,服务方提供的上述更新与变更是为贵方提供最新的、有效的服务所必需,贵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授权同意,贵方无需另行书面确认。服务方将上述服务的更新或变更通知发送至贵方,即视为服务方已合理履行通知义务。针对本5.1.1条引起的服务产品或内容更新或变更,贵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落地园区变更等)。

5.3 服务方在此保证,前述服务产品或内容更新或变更原则上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若出现服务费用变动的,将会取得贵方另行书面同意,由此产生的服务费差价将多退少补,多余部分捷稅宝平台将返还至贵方在捷稅宝平台的账户余额中,不足部分需要贵方根据捷稅宝平台提示补足,贵方不予补足的,服务方有权停止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 服务的续费

6.1.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贵方续费成功的,服务期限将自动续约一年,依次类推。

6.2. 服务方将于每次服务到期前两个月向贵方发送续费提示,贵方特此授权服务方在每次服务期限届满前15日内自动从贵方税宝钱包中扣除下期续约服务费(一年期),贵方应提前在税宝钱包中充值足够扣费金额,以保证扣费成功。

6.3. 贵方续费后,将优先扣减已欠费用(如有)。如贵方税宝钱包余额不足导致扣费失败且贵方未能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主动续费的,本协议将于服务期限届满日24点自动终止,服务方有权于服务期限届满的次日终止提供服务,由此引起的后续工商、税务等责任,由贵方及小微企业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7.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贵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 贵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捷税宝平台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捷税宝平台并享受合同约定服务,如贵方对服务存有疑问有权通过客服要求服务方进行改进;

7.1.2. 贵方清楚知晓,贵方作为捷税宝服务产品购买方或小微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应对小微企业的经营全面负责,贵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以及捷税宝平台规则要求,保证小微企业交易行为真实、合法,保证向服务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如有违反,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且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虚构交易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还可能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7.1.3. 贵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小微企业按时支付所有相关的税金或者政府收费,如若存在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且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7.1.4. 基于服务需要,服务方会通过捷税宝平台系统或者人工客服等方式告知贵方须准备的资料清单及信息,贵方拒不配合或迟延配合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

7.1.5. 小微企业设立过程中,如若贵方或贵方指定的投资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系伪造或骗取、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身份证完成设立服务的,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且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服务方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检举举报,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7.1.6. 贵方不得利用服务方的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洗钱、恐怖融资、赌博、毒品、禁药、贩卖枪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以及其他服务方认为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如有违反,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且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服务方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检举举报,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7.1.7. 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贵方不得绕开服务方直接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否则视为贵方违约,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且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服务方在对贵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已收取费用不退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2.2. 出于营销、深入服务的目的,服务方可以公布在某些项目中为贵方提供的服务,有可能会包括贵方的名称,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简要介绍以及已经成为被公众知晓的其他细节;

7.2.3. 服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提供服务;出于服务必要,服务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合作服务商为贵方提供服务。

7.2.4. 除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贵方同意,服务方不得泄露因本服务获知的贵方商业秘密;

7.2.5. 若服务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贵方造成损失的,服务方将赔偿贵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8. 服务的终止

8.1. 如贵方在服务期限内单方中止/终止使用服务,无论贵方是否使用服务,已支付费用均不予退还。

8.2.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8.2.1. 贵方或小微企业利用捷税宝平台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8.2.2. 贵方或小微企业违反本合同义务的;

8.2.3. 贵方或小微企业违反捷税宝平台公布的使用规则的;

8.2.4. 贵方擅自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

8.2.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终止的;

8.2.6. 由于小微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税务机关等非服务方可控制情形导致服务不能且贵方不同意变更服务内容由服务方继续提供服务的;

8.2.7. 经服务方提前通知或与贵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服务方出于安全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情形需要终止服务的。

服务方基于上述8.2.1至8.2.4条约定的情形而终止服务的,贵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贵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8.3. 由于小微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税务变化、地址迁出等)引起的服务变更或服务终止,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意服务提前终止的,双方同意签署《解除协议》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费用:

8.3.1. 如服务期开始后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小微企业未设立完成的,服务方扣除首合同年度费用的60%,剩余已支付费用退还。

8.3.2. 如服务期开始后6个月内小微企业未设立完成的,服务方扣除首合同年度费用的70%,剩余已支付费用退还。

8.3.3. 如小微企业已设立完成的,已支付费用不退还。
贵方理解并确认,本条款项下费用的退还以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为前提,贵方须履行完毕本协议第8.5条款解除/终止后义务以及《解除协议》项下的其他条件,服务方才结算退还费用,贵方不签署《解除协议》或不配合解除/终止后义务的,视为放弃退费,贵方已支付费用不再退还,贵方不得据此向服务方主张任何权利。

8.4. 贵方为购买捷税宝产品服务的唯一合法使用者,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服务授权第三方使用,否则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贵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服务方因此受到损失的,贵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考虑到可能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等因素,贵方应于解除日或终止日后按照服务方要求及时将小微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变更财务负责人、或注销小微企业。如贵方委托服务方代理企业注销服务的,应向服务方支付注销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认。服务方将在收到全额注销服务费且双方另行签署注销服务协议后开始注销服务。

8.6.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服务方将在贵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8.5条款解除/终止后义务以及服务方平台规则要求的其他责任与义务后,与贵方结算费用(包括预付费用或需退还的服务费等,如有)。

8.7.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贵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存放于贵方的企业资料销毁或者交给政府部门(如需)。

8.8.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如经服务方书面催告后贵方仍不同意或者不配合或迟延配合小微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变更财务负责人或注销小微企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服务方其他要求的,自服务方书面催告之日起开始,每逾期一天,贵方应当按照人民币500元每天的标准向服务方支付注册地址、财务负责人占用费,超过60日的,服务方有权收取合同总额2倍违约金,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营及税务风险均需由贵方自行承担。

9.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下: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本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9.2. 若贵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贵方应当向服务方支付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年度服务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服务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服务方因贵方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10. 不可抗力、免责

10.1. 因下列原因导致服务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1. 捷税宝平台停机维护或升级;

10.1.2. 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恐怖袭击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10.1.3. 贵方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10.1.4. 贵方操作不当的;

10.1.5.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

10.1.6. 小微企业所在地工商、银行、税务变化等非服务方可控制因素。

10.1.7. 选择快递方式给贵方寄送发票及其他资料,非因服务方责任在路途中遗失的。

尽管有前款约定,服务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1. 通知

11.1. 有效的联系方式

11.1.1. 贵方在注册成为捷稅宝平台用户,并接受捷稅宝平台服务时,应该向服务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贵方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贵方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将由贵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11.1.2. 贵方明确同意,为更好地向贵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服务方可通过贵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贵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11.2. 送达

11.2.1. 服务方可以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捷稅宝平台的公告,向贵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贵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贵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提前送达的除外)。任何一种通知方式的送达即视为对贵方的有效送达。

11.2.2. 服务方向贵方寄送的资料,在按照贵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提前送达的除外)。

11.3. 失联的处理

贵方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服务方通过不少于以上两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要求贵方与服务方进行联系(但贵方只提供一种联系方式的,服务方只需以一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贵方在5日内没有回复,视为贵方失联。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因贵方失联而产生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如果贵方构成违约的,服务方有权另行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贵方失联后,服务方有权处置保管的贵方资料和企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提存、向有关机关上交。贵方失联后,服务方对遗失贵方资料或企业资料不承担责任。

12. 配套规则和协议

12.1. 为了贵方更好地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贵方还需要阅读并遵守《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以及捷税宝平台公示的其他规则,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服务方责任的条款,该等协议及规则将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2. 本协议或配套协议或规则的部分内容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条款的效力。

13. 法律适用与管辖

13.1.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争议、纠纷,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 服务质量监督

14.1. 捷税宝平台对于服务质量非常看重。为了保障服务的顺利进行,当贵方对本协议内容有疑问或者意见,或者认为我们自营服务团队或合作服务方出现任何服务范围不清、服务质量等问题时,请贵方及时通过平台的在线客服或者客服(投诉)电话400 820 5330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为贵方提供协助。

15. 同意和确认

15.1. 贵方通过页面点击或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贵方已同意本协议。本协议部分内容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或条款的效力。

15.2. 贵方同意服务方根据平台经营情况对协议进行变更的权利。变更后的协议服务方将通过捷税宝平台公告的方式提前7日予以公示,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期届满起生效,贵方同意按照变更后协议继续履约。

贵方

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